因「禁蒙面」之名的《緊急條例》

無妄齋
9 min readOct 6, 2019

Deutsche Welle: Anti-mask law: Hong Kong moving toward ‘martial law’

“Sovereign is who decides on the state of emergency.”
— Carl Schmitt, Political Theology — Four Chapters on the Doctrine of Sovereignty

一波未平,一波又起。心急如焚的林鄭月娥終於按捺不住,由行政會議於週五(10月4日)召開特別會議,引用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》制訂《禁止蒙面規則》,及後更就立法以記者會向公眾大派定心丸,宣情「危害公安」符合法理依據,旨在「停止暴力、恢復秩序」而非宣布本港進入緊急狀態;復於10月16日立法會復會後提交議案,以先訂立、後審議形式釐定「附屬法例」。

這條比《公安條例》、《社團條例》殘苛百倍的殖民地惡法,對上一次使用已是1967年英治港府援例以平亂,以防中共把文革擴散至香港。

此例的「好處」,在於立法權柄、取消法令、制訂罰則,均由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操作,無須通過立法會,基於行會並無決策權,故主宰立法者即為特首本身。一旦立法授權執法單位及相關行政部門後,他們自可便宜行事,立法會自始至終無從置喙。

記性好的讀者,也許對林鄭月娥的「兩個不等於」有印象。2018年《施政報告》內有關《基本法》第23條的篇幅如是闡述:「……這並不等於我們對違反《憲法》和《基本法》,試圖分裂國家,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視若無睹,不等於可用來處理若干應禁止行為的香港現行法例祇能『備而不用』」。

林鄭所謂提呈立法會,除了哄騙泛民議員早日復會,以便宣讀年度《施政報告》以外,也為著解除《緊急條例》後,將《禁蒙面法》成為定例。如此方便的法例,往後大可依樣賦權,號令遵行,保證絕對不會「備而不用」

9月3日的帖文,可與《禁蒙面法》互為對照

緊急立法來龍去脈

早在9月初,有消息人士告知政府訂定《緊急條例》及《禁蒙面法》的細節,其時自己不公開地將資訊曝光。《明報》也報道特區政府研究的緊急頒令陸續有來。換言之,政府至少於一個月前已撰寫完成「交功課」,但一直懸而未決,等待中共一錘定音何時、如何推行。

誠如湯家驊所言(10月3日《千禧年代》32:41開始),無論援引《緊急條例》抑或頒布《宵禁令》,對香港皆會造成極大傷害,內裏許多疑問難以解答。

必須注意的是,《禁蒙面法》有兩種立法方式。

民建聯黨團最初建議,乃經由立法會立法,9月23日蔣麗芸於記招上說明,黨內朝該政策方向研究;但同場的何君堯講法,卻是依循港澳辦「止暴制亂」的嚴打方針,以《緊急條例》強制反蒙面。

直至港殤日再度爆發全港抗爭後,閱兵翌日(10月2日)身在北京的親中派議員,紛紛緊跟中共路線,在記招上提倡緊急立法、成立特別法庭速審速決(參照2011年英國經驗),其用意及背後得到中央授意,昭然若揭。

返港後他們匆忙成立「禁蒙面法推動組」並公開迫宮,特區政府旋即宣布將以《緊急條例》反蒙面。換言之,林鄭在此關頭,必須向下達死命令的北京表忠,即使可能後患無窮,已不在考慮之列。

由於憲政意義上的「緊急狀態」,必須行使《基本法》第18條,由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緊急狀態令。為規避引發干預、破壞「一國兩制」之嫌,北京一直期望特區政府藉由「自行立法」處理,故屬意引用這條英治時期遺留下來的殖民地惡法,行事參照保安局「緊急應變系統」機密的內部保安事故指引,再由特首架空立法會推行法令。

當然,中共間接以親中議員發號施令,政治操作上在表面未有干預的情況下行使干預。好處是北京既有干預之實,也無需直接承擔政治後果,甚至可在林鄭團隊「止暴制亂」失敗後,名正言順由派遣赴港的武警接手鎮壓。

高等法院更是兩度拒頒針對《禁蒙面法》的臨時禁制令(),僅批准排期至10月末的司法覆核申請,勝訴機會甚微。所以,在中共眼裏的傀儡特首林鄭月娥,並未如吳靄儀抨擊般「違憲越權」,反而在得到法院間接背書之下,兼顧中國彰顯在港主權、同時無損「一國兩制」的狡滑做法

Is “One country, Two system” officially dead?

拆解黨國維穩思路

若以極權主義模式審視,政治宣傳(Propaganda)是心理戰不可或缺的一環,但直接的國家恐怖手段更能讓群眾臣服。政權一方面以宣傳弱化異見份子的反對意志,同時則藉強力鎮壓消滅反抗勢力,遂成為維穩的兩手基礎策略。

極權主義區分敵我之標準,往往通過意識形態而非實質行為,且隨時空背景轉變而不斷置換敵人,以防「敵人」消逝後政體無法持續。如希特拉由敵視猶太人轉向波蘭人,甚至可能轉換成敵視部份德國人;俄國也從反貴族到反波蘭裔俄國人,到反韃靼人,再轉而反猶太人。

另外,極權主義也認定內部威脅比外部壓力更加危及政權,故此對內鎮壓需求更甚於抵抗外部侵略。若沿此思路分析中國,基於國際社會對中國的武力威脅甚低,促使其體制更迭的壓力亦不如想像中高,致使內部因素危及政體程度遠超外部力量,是以中國對內鎮壓能力自然成為施政重點。

參照學者對中國政府面對群眾抗爭的處置,共有四種方式:

退讓 (Concession)
鎮壓 (Repression)
說服 (Persuasion)
拖延 (Procrastination)

上述綜合的黨國鎮壓能力,由是可作如下策略分類:

「懷柔」 — 除了立刻滿足抗議者要求,進而透過一系手法化解有礙政權的抗爭力量,諸如中共的政治化教育、意識形態及輿論管控、政治宣傳等。

「鐵腕」 — 並非設法消解社會不滿情緒,而是強勢遏止不服從者。實際動用的事務作為,如法令規章、武力鎮壓。

以理性決策而論,一般透過上述手段的交替運用、互補長短,逐步提升社會控制效果,維持中國之管治合法性。

Social Protest and Contentious Authoritarianism in China by Xi Chen, P.66

習近平繼承毛澤東鬥爭哲學

種種跡象顯示,習近平管治上逐漸摒棄鄧小平主張社會主義市場化的改革開放,大幅移向毛澤東發動文革的左傾冒進路線。習在建政70週年前夕高調率眾瞻仰毛氏遺容,由《人民日報》頭版報道,一反常態的舉措,儼然有繼承毛氏衣缽的意味。

鬥爭對於中共而言,具有正面意義,一切努力與成果,都可解釋為正面積極的鬥爭。毛澤東在文革時嘗言:「鬥則進,不鬥則退,不鬥則垮,不鬥則修(淪為修正主義)」。極左的階級鬥爭,切合上述不斷以意識形態辨別敵我,永續運轉維穩策略,也是中共「偉大、光明、正確」永保常青的不二法門。

徐友漁《形形色色的造反:紅衛兵精神素質的形成及演變》P.40

稍早前的9月3日,習氏在中央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圍繞鬥爭主題發言,強調復興中華民族必須鬥爭,在一段時期內將集中浮現各種風險挑戰,無論經濟、政治、港澳臺及外交工作,變得愈發複雜。這是他在香港反修例抗爭多時後,首度提及香港,並將香港加入防範鬥爭之列。

翌日港澳辦北京記者會上,發言人楊光更露骨地稱香港發生種種「動亂」,早已無關修例,反對派旨在製造亂局混水摸魚,進而奪取特區的管治權,令香港變成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,假「高度自治」、「港人治港」之名行完全自治、對抗中央之實,最終消滅「一國兩制」。

習近平之所以擁護毛氏極左核心價值,究其因由,在於中共一貫概念 — 遇上任何難題,端視乎如何定性、解讀,壞事也能變成好事,喪事亦能辦成喜事,此乃常用的辯證法。比如當前香港陷入嚴峻局面,按照中共哲學,可以詮釋為:要是沒有這場風暴,一小撮反中亂港份子反而長期不會曝光,故利用是次機會黨同伐異,將動亂撲滅於萌芽狀態。

有意思的是,1959年毛澤東《在西藏武裝叛亂情況簡報上的批語》如是說:「西藏愈亂愈好,可以鍛鍊軍隊,可以鍛鍊基本群眾,又為將來平叛和實施改革提供充足的理由。

昔年毛對西藏採取「軍事打擊、政治爭取、發動群眾」的三合一鬥爭心法,與現時習對香港下令「止暴制亂」,一面派遣武警日夕恫嚇,一面嗾使特區政府放任警暴、動用《緊急條例》反蒙面、發動「不同政見人士」之間出現「人民鬥人民」、變相炮製宵禁的白色恐佈,歷史發展至某一階段,總是驚人地相似。

1959年2月18日,毛澤東《在西藏武裝叛亂情況簡報上的批語》

從習氏言論觀察到的重點,是港澳臺工作定位成該鬥爭就要鬥爭,將香港問題對內解釋成境外或敵對勢力作用的結果,廣大香港同胞還是愛港建港,擁護「一國兩制」,於是把矛盾根源移轉到境外勢力搗亂。

另一方面,中國不欲於美中貿易談判以外橫生枝節,遂藉和戰兩手之策,由林鄭月娥張建宗分別出面撤回《引渡條例》,除了說服美國總統杜林普不評論香港抗爭,同時應付美國國會針對香港情況,通過任何對中國不利的法案

呼應文首「主權之意義,在於由誰決定『緊急狀態』」,引用的正是中共近年醉心研究的法學家卡爾.施密特(Carl Schmitt)。他的政治神學,由學者劉小楓20年內大量翻譯、御用國師強世功10年內不斷引用,適量剪裁移植至中國體制,切合政治本質就是分辨敵我、消滅敵人,長期處於不斷鬥爭的緊急狀態,且必須透過黨國領袖代表人民主權,架空阻礙體現主權的議會民主。

在港以間接手段實行《緊急條例》,其深層意義不僅止於中共展示主權,亦為完成1967年把鬥爭意識傳播至香港的未竟之業。

是以,香港抗爭的激進化,從來不是「中計」與否、陷入鬥爭思維陷阱的問題,因為無論港人和平抑或勇武抵制,中共都會以一套特殊的辯證說辭自圓其說,樹立共同敵人以團結內部,守護黨國外強中乾的管治正當性。

面臨《緊急條例》的全面壓制,港人惟有堅定反中抗殖的意志,突破仰人鼻息的心理局限,將戰線廣延至社會不同範疇,才有望於這場殊死奮戰之中,走出民主自由的活路。

日本東大教授松田康博指「禁蒙面」法不治眾,違反者多則難以執行,官迫民反將陷入惡性循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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